【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近年来,一些大龄适婚男士将择偶目标投向“跨国婚姻”,一些中介利用其想快速解决婚姻问题的急迫需求,收取巨额中介费从事跨国婚姻介绍。然而,看似美好的跨国姻缘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与经济陷阱。I8h8458.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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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法院肖港法庭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因忙于工作等原因,面临大龄未婚问题,父母对其婚姻问题非常着急。I8h8458.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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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其父母经亲戚介绍认识了自称越南婚姻中介的被告涂某。被告向原告母亲宣称可介绍越南女性与原告缔结婚姻,并催促原告办理护照、签证前往越南相亲。原告王某遂按要求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并于2024年8月前往越南。其间,被告多次以中介费、彩礼费、差旅费等为由要求原告支付费用,原告依被告要求,陆续向被告指定的人员转账共计20万元。I8h8458.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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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相亲后,原告按被告安排与越南女性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期间发现该越南女性的基本情况存在严重虚构,其隐瞒了在越南已有丈夫和子女的重大事实,且在收取彩礼后要返回越南,根本无共同生活的意愿。原告因此要求被告退还中介费,被告却称款项已全部用于支付越南中介机构及给付新娘彩礼等,且承诺可再向原告介绍其他越南女性。I8h8458.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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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全额退还收取的20万元婚介费。I8h8458.vn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收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双方签订的中介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健康婚恋观。I8h8458.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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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婚姻的缔结应当以感情为基础,人不是商品,婚姻不是买卖,更不能以跨国婚介为名行买卖婚姻之实。本案中跨国婚介从男女双方见面至办理结婚登记,时间仅为一个月左右,中间伴随大量的金钱给付,缔结婚姻双方无任何实质交流,被告涂某与原告王某的行为,无疑是将婚姻商品化、物质化,与上述法律精神相 ,不利于社会稳定,综上,案涉中介合同无效。I8h8458.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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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涂某非法从事跨国婚介,以营利为目的介绍涉外婚姻,存在主要过错,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跨国婚姻存在风险,仍主动参与其中,应承担次要过错。I8h8458.vn

法官提醒I8h8458.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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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虽不分国界,但跨国婚姻仍需谨慎。如选择涉外婚姻,务必要遵守两国法律法规,秉持自由平等的婚恋观,在尊重各国风俗、了解彼此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理性追求幸福,切莫将婚姻变为交易,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I8h8458.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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